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一个月内的按月加收1%滞纳金,经城市供水企业催缴后仍逾期一个月不缴的,供水企业可暂停其用水,同时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户计量水表被压、淹、锁等原因无法抄表计量时,城市供水企业可按当年最高月用水量预收水费,并通知用户消除障碍,次月按实际用水量结算。
用户对进户计量水表有异议的,可向城市供水企业或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验表申请。检验结果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用户应承担验表和复接费用;误差值高于规定标准的,自申请之月起的水费按校验结果更正,并免收验表和复接费用。
供水发生过户的,双方应在当月共同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过户手续,结清水费。如不按时或拒不办理手续的,城市供水企业可采取临时停水措施,并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户需要改装供水管道和总水表,或改变用水性质的,均须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用户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盗水;禁止用户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自来水。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贮水池、高位水箱、水塔和第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定期检查维修,也可有偿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供水企业代为清洗、消毒,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贮水池、高位水箱、水塔和第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定期检查维修,也可有偿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供水企业代为清洗、消毒,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城市公共消火栓应装表计量,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共同管理,除火警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启用。